※校園環境交通安全規劃與上、放學交通安全維護具體措施─ 學校交通導護志工運作辦法

 桃園市平鎮區新榮國小交通導護志工運作辦法

一、依據111年7月11日桃教終字第1110061515號文。

二、目的: 

(一)維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上、放學安全。 

(二)加強學生通學環境安全、維持學校周邊行人通道、交通動線之順暢。

(三)健全交通導護志工隊組織。

三、任務: 

(一)協助維持學生上、放學秩序及通過交通路口。

(二)維持學生上、放學通道及交通動線之通暢。 

(三)協助通報學生通學路段之公共設施缺失。 

(四)其他有關學生交通安全之守護事項。 

四、組織: 

(一)由學校協調學生家長會或志工家長服務隊,共同招募學校家長、社區或社會愛心人士共同組成志工隊。 

(二)設置團長1人及副團長1人,任期1年,連選得連任。

五、訓練規定: 

(一)基本訓練: 

1.新進志工隊員均鼓勵應於加入交通導護志工隊後參加基本訓練,每次以2小時至6小時為原則。

2.基礎訓練及特殊教育訓練,皆可報名線上研習課程,完成認證後,繳交訓練證書及照片(均以電子檔傳送),由學校辦理志工手冊。

(二)年度(在職)訓練:生教組於開學前得視需要辦理新進教師與交通志工「學校交通導護地點及交通導護注意事項研習」,必要時並得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。 

六、服勤規範: 

(一)應配合學校上學、放學時段及導護地點安排服勤。

(二)導護志工之勤務採定點、定時為原則;每週服勤最低次數及時數依學校需求斟酌調整。 

(三)服勤時應著反光背心、配件,並遵守交通導護原則,保持儀表端莊、態度和藹。

(四)導護志工因故未能服勤時,應事先自行協調代理人執行勤務,並向團長或業務承辦人(生教組長)報備。 

七、注意事項: 

(一)為健全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及充實危險路口指揮人力,學校有特殊需求者,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邀集交通、警政等相關機關,針對個案協助改善。

(二)依導護志工實際執勤時間核予志工服務時數。

(三)協請市府為導護志工投保團體意外保險(含傷害醫療),以保障導護志工人身安全。

八、獎勵:

(一)服勤績效卓著、表現優異之導護志工,每年度得由學校獎勵之。 

(二)長期奉獻於學校交通導護,且績效卓著、表現優良者,每年度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給予特別表揚。 

九、經費:各項訓練、裝備費用及保險費用得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、學校或學校學生家長會相關經費支應。

十、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
承辦人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處室主任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校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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